2005年11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支票不等于现金 逾期承兑损失自担
  李先生问:
    去年11月18日,某公司从我的商店买走了十余万元的电器开关,并填写了一张出票日期为当日的转账支票。同年11月30日,我拿着支票去银行取钱,却被银行告知,该支票因该公司账户资金不足系空头签发,银行拒绝支付。
    直到今年6月底,我还没拿到这笔货款。给我空头支票的公司却称,旧支票的事,李铭已经不能再主张权利了。
    本报作答: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,但不能再追究那张空头支票。
   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,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,应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行使。本案中,那张支票的出票日期是2004年11月18日,现在,已超过6个月的支票权利行使法定期限,故你不能再要求该公司兑付支票金额及偿付相关利息。